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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苗 种or不种?
    背景

      2005年6月1日国务院第434号令,由温家宝总理亲自签署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应当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然而,仅仅时隔二十多天,安徽省泗县就发生了学校集体注射甲肝疫苗造成289人住院、1人死亡的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极大反响。经调查,这是一起严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的事件。

      此时,人们的眼球自然“聚焦”到“惹祸”的甲肝疫苗上:原本为了防病才打的甲肝疫苗,究竟致不致病?还能不能打?打疫苗时要注意些什么?疫苗的安全性从何保证?

      甲型肝炎是一种病毒性消化道传染病,传染性强,人群普遍易感,全球发病人数每年估计在150万左右,因隐性感染和报告不全,实际病例数可能超过报告数的10倍。在美国有超过1/3的甲肝患者是15岁以下的儿童及青少年;在法国甲肝是引起儿童肝功能衰竭的主要原因。在中国,1988年上海甲肝流行造成30多万人发病,47人死亡。

      研究表明,在由传染源污染的一般环境中,甲肝病毒可存活1个月,在水生贝类里能存活3个月左右。对于免疫力较差的儿童,甲肝更容易在幼儿园和学校传播。

      疫苗啊疫苗

      甲肝疫苗分为减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我国研制的H2甲肝减毒活疫苗具有较强的免疫保护作用,常用1ml减毒活疫苗皮下注射,2~5周后机体即可产生保护抗体,抗体阳性率达93%,至免疫后3~10周抗体阳性率可达100%,保护期至少可维持5年。即使当血清保护性抗体滴度下降时,低滴度的抗甲肝病毒抗体仍具有免疫保护作用。

      国外生产的甲肝疫苗多为“灭活疫苗”,即用物理方法将培养的甲型肝炎病毒灭活后,接种于人体内。灭活疫苗适用于儿童、医务工作者、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性质具有接触甲肝病毒的人。

      有哪些禁忌症?

      甲肝疫苗属于非血源制品,接种后不会传染甲肝及其他疾病。凡是对甲肝病毒易感者、年龄在1周岁以上的儿童、青少年、成人均应接种,但甲肝疫苗接种也有一些严格的禁忌症,主要包括四种人群:

      身体不适、发热,腋温超过37.5℃者;

      患有急性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

      患有免疫缺陷或正接受免疫抑制剂者;

      过敏性体质者,尤其是已知对疫苗任何一种成分过敏或以前接种疫苗有过敏反应者,禁止接种疫苗。

      正确掌握禁忌症,既是减少接种副反应和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使每一个应接种者得到免疫的保证。在此,李主任特别提醒:由于过敏体质者属于“健康”人群,人们往往忽略过敏也有致命的危险。另外,接种反应与儿童患病相比,其危险性当然是患病威胁更大。因此,每个家长千万不能轻易放过预防接种。

      甲肝疫苗接种后有什么反应?

      人体对甲肝疫苗的耐受良好,大多数人接种后没有任何不良反应。少数人可在针孔处出现短暂的炎症反应,有的人可在接种部位发生轻度的红肿或轻微疼痛,上述反应一般在24~72小时消退,属于正常的不适反应。极少数人可出现疲乏、发热、乏力、厌食、腹泻、恶心、呕吐、头痛、关节痛等症状,这种全身反应,通常也是短暂的,大多在24小时内可自行缓解。一般说来,发生正常反应,不必进行特殊处理,均可自愈,但也要进行适当的护理,如注意休息,多饮开水,注意保暖,防止继发其他疾病等。局部反应较重时,可用清洁毛巾热敷,每日数次,每次10~15分钟。对较重的全身反应,必要时可采取对症治疗。另外,极个别的人有可能出现异常反应,如精神性反应、过敏性皮疹等,一旦发生这种异常反应,应尽快到医院诊治,以免延误时机加重病情。

      接种优质甲肝疫苗可提供25年的有效保护

      甲肝疫苗的制作和其他疫苗一样,必须符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必须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有关生物制品规程的要求,疫苗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都是由国家统一严格管理、组织实施的。具体接种甲肝疫苗时,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疾病控制中心发放的《计划免疫技术规程》。如果上述每一环节违背了要求,都有可能发生差错或事故,严重者可危及生命。

      甲肝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一个甲肝患者,平均住院时间是45天,住院费用是1.2万元,出院后完全恢复还需要5个月的时间,恢复期间的治疗及保健费用需要3000元。而接种优质的甲肝疫苗,可以提供25年的有效保护,相当于约11元/年投资。

      相关链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有法可依

      2005年4月国务院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记录。

      《条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另外,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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