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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再陷“质量门” 召回美林等40多种婴儿药品
      应否标注是否侵权成辩论焦点

      现在开庭。审判长敲响了手中的法槌。

      今天上午9时整,消费者状告强生婴儿产品含有甲醛侵犯知情权一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

      4月8日,儿子出生后便一直给他使用强生婴儿香桃沐浴露的史女士,以强生公司明知该产品中含有有毒成分却不标明,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告到法院。据悉,这是首例消费者就二恶烷和甲醛事件起诉强生的案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在今天的法庭上,史女士带来了4瓶大小不一的强生婴儿香桃沐浴露以增加说服力,被告方则捧着好几百页的证据材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看来,一场针锋相对的激辩在所难免。

      焦点一

      应否标注内含二恶烷和甲醛

      史女士随手拿起一瓶强生婴儿香桃沐浴露说:二恶烷和甲醛是对人体有毒的化学物质,不论其在该产品中的含量对人体是否安全,均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让消费者知情。

      记者了解到,此前,国家质检部门曾对被告方生产的26种31个批次的婴幼儿洗浴用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这些产品的甲醛指标均符合标准规定,26种30个批次的产品未检出二恶烷,仅有一种产品即婴儿香桃沐浴露中的一个批次检出含有微量二恶烷。在当地质监部门对被告的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企业在化妆品中添加二恶烷和甲醛。

      被告方高律师认为,国家要求产品必须标注其成分,但二恶烷和甲醛并不是该产品配方中的成分。二恶烷是产品原料在生产中形成的残留,目前的化妆品生产技术无法完全避免。甲醛则是添加到产品中的防腐剂释放出来的。目前,强生的该款产品完全符合国家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原告要求强生公司在已经符合国家安全和质量标准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微量二恶烷和甲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告方表示。

      我们没有说被告故意添加二恶烷和甲醛,而是认为,被告的产品中有二恶烷和甲醛就应当加以标注。只有你标明了,消费者才知道,才有选择权。原告方立即反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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